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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规定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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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九单元 虚假陈述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2017年案例分析题)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规定,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_证券法案例分析_证券服务机构违规处罚

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1)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券法案例分析,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证券法案例分析,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