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本站股票配资开户网站平台
  • 如果您觉得本站非常有看点,那么赶紧使用Ctrl+D 收藏吧
  • 网站所有资源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职工范畴界定及相关准则适用说明,含短期薪酬处理规定

职工范畴界定及相关准则适用说明,含短期薪酬处理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

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

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

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号——企

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

— 2—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

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

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

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

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

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

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

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

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

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

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 3—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

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

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

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

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

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

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

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

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

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

— 4—

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

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

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

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

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

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

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

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职工范畴界定及相关准则适用说明,含短期薪酬处理规定,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

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本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

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企业福利费规定,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

— 5—

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

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

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

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

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

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

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

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

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

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

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

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职工范畴界定及相关准则适用说明,含短期薪酬处理规定,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

— 6—

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

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

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

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

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

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

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

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

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

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

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第十六条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

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_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处理_企业福利费规定

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

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

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

— 7—

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

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

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

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

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

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七条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

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

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

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

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八条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

— 8—

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

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

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

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

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

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

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

用时。

— 9—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

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

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

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

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

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福利费规定,企业应当适

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

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

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

相关资产成本。

— 10—

第二十四条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

短的,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

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

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

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

务。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

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

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

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 11—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

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

未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

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

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

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

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

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三十一条规定外,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 12—

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

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

整。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