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备案表申报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全知道
一、一般程序:
(一)单位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审批。
(三)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审批。
(四)资产处理、财务调账。
二、特殊情况(重大事项):
属于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和拟直接协议转让有特殊要求的国有资产报批事项,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依据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平塘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和报送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移交及资产调剂等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及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移交资产清单;
4.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二)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等;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处置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三)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置换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数量、价值、购置日期、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意向性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表;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四)报废报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废报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报损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包括符合国家和省、县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鉴定材料;
3.报废汽车和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具有资质资格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或相关鉴证部门的报废(毁损)文件、证明资料;
4.报废房产的国有资产转让备案表申报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全知道,须提交相关鉴证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或建设项目拆迁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5.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五)对外捐赠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捐赠的批准文件或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以及捐赠情况说明;
3.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4.意向性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
5.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六)报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盘亏或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3.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4.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文件、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2.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国有资产转让备案表,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国有资产转让备案表,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
3.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九)“非转经”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非转经”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济实体的文件和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6.经核准或备案的合规资产评估报告;
7.近期财务报表;
8.其他相关材料(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四、资产处置账务管理:
资产处置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批文规定的处置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五、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备案表申报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全知道,从其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操作指南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人:周光俊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