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
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一路1号A栋201室;
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海时代广场A座4506;
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陈泽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温志平,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曦,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勇,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晶,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金占用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仁智股份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对仁智股份的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28亿元,占用资金日最高金额达5,132万,占仁智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4.72%。上述资金及利息分别于2021年9月和11月全部归还仁智股份。
二、违规财务资助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仁智股份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3.51亿元,分别占2019年、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71.94%、1,057.15%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仁智股份未对以上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9月29日全部归还。
仁智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6.2.3条、第6.2.4条、第6.2.5条的规定。
仁智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泽虹,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仁智股份董事长温志平、总经理陈曦、财务总监黄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
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仁智股份董事会秘书王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资金占用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
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志平、总经理陈曦、财务总监黄勇、董事会秘书王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2月21日
